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YV-113-護-870-20241030-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少 年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件 兒 童 乙 同上 丙 同上 相 對 人 丁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丁、兒童丁、丙准予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延長安置至民 國114年2月15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少年丁、兒童丁、丙由乙獨自照顧,丁、丁 、丙長期遭乙過度管教致傷,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3日將三人緊急安置。乙目前積極配合家庭處遇計畫,親職功能顯著改善,並具體規畫子女返家照顧計畫,親屬亦可協助照顧,考量乙尚在配合執行家庭處遇計畫,且乙對三人返家之預備及規劃尚未充足,現階段三人仍不適宜返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02號民事裁定、戶籍資料、兒少表達意願書、代號與姓名對照表為證,堪認為真實。乙同意本件延長安置,有本院113年10月29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乙積極配合家庭處遇計畫,親職功能明顯改善,惟目前尚在執行家庭處遇計畫,三人之返家照顧計畫仍欠完備,本院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