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YV-113-護-933-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安置人即 兒 童 甲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即 相對人 乙 同上 丙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將兒童甲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延長安置至114年3月1 4日止。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即幼童甲(民國000年0月生)之生 父乙及生母丙均為毒品列管人口,乙於113年9月初另案執行完畢出監後,與丙分別疑似在甲面前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導致甲處於毒品危害環境。又乙、丙於同年9月12日經警方查獲持有、施用毒品犯行,經聲請人評估非緊急安置不足以提供甲適當之照顧及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於同日加以緊急安置,並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741號繼續安置在案。上開繼續安置期間,乙及丙尚未執行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且渠等生活各方面仍屬不穩定狀態,請求准予聲請人自同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止延長安置甲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主張,業據其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 遇計畫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41號裁定、家庭處遇計畫書及裁罰書等為證,堪信屬實。另乙、丙均經本院聯絡未果,先予說明。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後認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併諭知由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  ㈠乙、丙涉嫌於113年9月12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在甲所在環境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已生妨害甲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結果(本院另行告發),社會局據此分別於113年11月7日裁罰渠等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尚未開始上課,無從評估成效。  ㈡乙、丙甫於113年10月21日簽署家庭處遇計畫書,必須維持適 合兒少成長之穩定住處,且必須找到工作且每月有持續數千元存款,上開事項甫依序推展中,尚須一定期間由渠等提出事證並由社會局另行評估。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