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YV-113-護-937-20241128-2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安置人即 兒 童 甲(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乙(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法定代理人 暨 相對人 丙(甲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丁(甲、乙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戊(乙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准將受安置人甲自民國一一三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繼續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止」之記載更正為「准將受安置人甲、乙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繼續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