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YV-113-護-942-2024112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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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繼續安置至民國114年2月24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兒童甲之母,乙於民國113年11 月22日遭警方以疑似毒品現行犯帶回偵訊,甲生父已入監,外祖父過世,外祖母現住於安養院,甲出生38天,無合適親屬可照顧,聲請人於113年11月22日下午10時將甲緊急安置,為確保甲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SDM安全評估表、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甲繼續安置之意見,其表示沒有意見,有113年11月26日電話記錄可佐。本院審酌甲無合適親屬可照顧,依甲之最佳利益,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