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YV-113-輔宣-132-20241216-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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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對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簡月照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上述規定對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輔助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應類推適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甲○○之弟,甲○○因身心障礙問 題,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聲請對甲○○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甲○○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個人戶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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