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YV-113-輔宣-139-20241014-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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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OOO 住○○市○○區○○街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向本院陳報可供鑑定之醫 療機構、親屬系統表上所載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親 屬系統表上最近親屬之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甲○○為輔助宣告,惟未提出可供鑑定之醫 療機構、親屬系統表上所載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親屬系統表上最近親屬之同意書,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陳報如主文所示之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親屬系統表上所載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親屬系統表上最近親屬之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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