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YV-113-輔宣-141-20241018-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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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余錦虹 住○○市○○區○○路○○巷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余喆軒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向本院以書面補正下 列事項:一、甲○○及其四親等內全體親屬之戶籍(除戶)謄本( 記事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二、親屬系統表(須 包含甲○○本人,及前述全體親屬)。三、輔助人人選及同意書( 須有前述全體親屬之簽名或蓋章,如未能取得同意,並請說明理 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雖提出甲○○之診斷 書,然未提出甲○○及其四親等內「全體」親屬之戶籍(除戶)謄本(記事均勿省略)(按:聲請人僅提出其自身、甲○○、余○○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須包含甲○○本人,及前述全體親屬)、輔助人人選之同意書(須有前述全體親屬之簽名或蓋章,如未能取得同意,並請說明理由)等資料,致本院無從為後續程序,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