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YV-113-輔宣-88-20241204-2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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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莊○○ 相對人 即 應受輔助宣 告 之 人 莊○○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選定乙○○(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人甲○○ 之輔助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乙○○(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人甲○○之 輔助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 當事人身分證影本、戶籍資料可參,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