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YV-113-輔宣-99-20241021-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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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0○0號9樓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乙○○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女即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乙○○, 自幼發展遲緩,致其中度智能不足,已達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爰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對乙○○為輔助之宣告,並由聲請人擔任乙○○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鑑定人即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劉黛玲醫師鑑定乙○○之精神及心智狀況,結果略以:乙○○體型豐腴,整體服裝儀容整潔,當日獨自前來,可單獨接受測驗。晤談過程中,乙○○與衡鑑者可有適當眼神接觸,慣用國語,語言理解尚可,口語表達流暢,大致可維持一般對話與社交性對話。測驗過程中,乙○○情緒平穩,可理解大部分測驗規則,惟數字序列分測驗之十二生肖僅能背誦前五個,對不擅長之内容願意嘗試思考,可配合答題。整體而言,乙○○於一對一情境中可配合完成測驗,測驗結果具有效性。據測驗結果顯示,乙○○之全量表智商(FSIQ=53,PR=0.1)屬輕度障礙程度,語言理解(VCI=70,PR=2)屬臨界程度,工作記憶 (WMI=57,PR=0.2)與處理速度(PSI=60,PR=0.4)屬輕度障礙程度,知覺推理(PRI=50,PR<0.1)屬中度障礙程度,類同為其相對強項分測驗。綜合上述結果顯示,乙○○之内部能力差異已達臨床顯著,應同時考量各核心能力表現,以語文推理與語文知識表現相對較佳,抽象視覺訊息整合、心智操作及認知處理速度皆屬缺損範圍。綜合上述資料,乙○○整體能力屬於中度障礙程度,各項能力皆 明顯落後同儕水準。乙○○雖具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但在判斷與理解能力、緊急應對能力及財務管理能力不足;在學習事務上,其反應較慢,需多次教導與反覆練習,而學習成效持續度也較短暫。評估乙○○整體認知功能、判斷力與理解能力都不佳,長期需家人監督看顧。根據以上,判斷乙○○因心智缺陷,致其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建議輔助宣告以保障乙○○權益等情,有高醫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3至51頁)。本院依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乙○○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確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四、本院審酌乙○○與其配偶丙OO經本院判決離婚,是丙OO顯非適 任之輔助人。聲請人為乙○○之母,其等彼此間依附關係親密,應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聲請人有意願擔任乙○○之輔助人,而乙○○之父丁OO業經監護宣告,乙○○之胞兄戊OO則對此表達同意等情,有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OO號及同意書附卷足憑。本院綜參上情,認聲請人適於執行輔助人之職務,由其任輔助人,符合乙○○之最佳利益,自屬適當之人選,爰選定聲請人為乙○○之輔助人。 五、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 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等事件對於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