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YV-113-重家繼訴-43-20250210-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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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己○○ 庚○○ 辛○○ 丁○○ 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 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己○○、庚○○、辛○○、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被告丙○○則均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被繼承人壬○○(下稱被繼承人)之孫女,被 繼承人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之配偶詹潘玉貴已於85年8月18日死亡,二人有子女詹○穎及被告己○○、庚○○、辛○○、丁○○、戊○○,因詹○穎於95年10月25日死亡,由其子女即原告、被告丙○○、乙○○代位繼承,故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原告、   被告己○○、庚○○、辛○○、丁○○、戊○○、丙○○、乙○○,上開繼 承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遺產,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壬○○於108年2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遺產,其與被告己○○、庚○○、辛○○、丁○○、戊○○、乙○○、丙○○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已提出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為證(卷第   21、55、263-324、325-337頁),並經本院調取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核閱無訛(卷第201頁),審酌被告丁○○、乙○○均同意原告之主張;被告己○○、庚○○、辛○○、戊○○對原告之主張無意見(卷第   467、451頁),被告丙○○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 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有據,又原告主張按應繼分分割,未侵害均未到場之被告丙○○權利,應屬公平適當,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本件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   始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   ,且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比   例負擔,始為公允,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附表一:被繼承人壬○○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項目 分割方法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48.8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199.6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000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23.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237.9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面積:933.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0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屏東縣○○鎮○○段 000地號) 面積:372.0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7 0 土地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屏東縣○○鎮○○段 00000地號) 面積:10.3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7 附表二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己○○ 1/6 庚○○ 1/6 辛○○ 1/6 丁○○ 1/6 戊○○ 1/6 丙○○ 1/18 甲○○ 1/18 乙○○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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