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YV-114-亡-1-20250227-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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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失 蹤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七樓)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 陳報其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乃失蹤人甲○○(年籍詳主文第1 項所示)之胞姊,失蹤人前於民國83年2月19日獨自攀登南湖大山後即音訊全無,經報案請求協尋,迄今仍未尋獲,其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及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詢失蹤人之失蹤報案紀錄及協尋結果,經該局函覆迄未尋獲一節,有該局114年1月14日高市警治字第11430295000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份可參(本院卷第61至63頁);另經查詢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資料、入出境資料、稅務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就醫紀錄資料、勞保與就保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可知失蹤人於83年2月19日失蹤經報警協尋,亦查無失蹤人於83年2月19日後之相關資料乙事,有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WebIR查詢結果、健保WebIR查詢結果、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4年1月13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470050400號函等件足憑(本院卷第23、25、27、29至37、41、43、45、47至55、65至69頁),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失蹤人於83年2月19日即已失蹤,故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7年等情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