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YV-114-司家他-24-20250227-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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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24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乙○○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葉德雄與聲請人葉文秀間聲請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 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兩造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聲請人甲○○聲請本院以112 年 度家救字第294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而上開事件,嗣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0號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主張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查本件相對   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於聲請人112年11月10日 聲請時相對人年約66歲,依內政部公布之高雄市簡易生命表,112年度男性平均餘命為17.16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應以10年計算。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12年度高雄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即新臺幣(下同)26,399元作為相對人每月所需扶養費用之計算基準,則本件標的價額應為3,167,880元(計算式:26,399元x12月x10年=3,167,8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規定,原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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