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YV-114-司家他-5-20250213-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5號 聲 請 人 郭○○ 郭○○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郭○○ 非訟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9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 人經本院113年度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非訟 程序經裁定確定而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聲請程序費用,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㈠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 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時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㈡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98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 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以113年度家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113年12月16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之聲明為:「㈠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乙○○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乙○○扶養費新臺幣(下同)9,925元。如遲誤1期履行,其後之12期視為亦已到期。㈡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甲○○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甲○○扶養費12,635元。如遲誤1期履行,其後之12期視為亦已到期。」等語。就上開㈠聲明部分,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本件請求屬定期給付,其期間依國人平均餘命統計推算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則核其標的價額為1,191,000元(計算式:9,925元×12月×10年=1,191,000元),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另上開㈡聲明部分,聲請人甲○○為00年0月0日生,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其成年之日止,請求期間為15月餘23日,則核其標的價額為199,212元(計算式:12,635元×15月+12,635元×23/30=199,212元),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綜上,相對人應負擔程序費用確定為3,00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