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YV-114-司家補-18-20250306-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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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翊宸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