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YV-114-司家補-23-20250313-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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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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