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YV-114-司家補-28-20250328-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乙○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