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YV-114-司家補-3-20250110-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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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翊宸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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