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YV-114-司繼補-15-20250113-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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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崇聖殿管理委員會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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