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YV-114-司繼補-27-20250120-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丑○○ 癸○○ 子○○ 寅○○ 壬○○ 庚○○ 辛○○ 丁○○ 戊○○ 己○○ 甲○○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