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YV-114-司繼補-5-20250103-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
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