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YV-114-司繼補-77-20250221-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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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丁○○ 丙○○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