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YV-114-司繼補-87-20250227-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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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永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是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㈡本件未表明被繼承人為何?是請具狀陳報本件是否僅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㈢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農會組織登記資料(含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組織型態等登記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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