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YV-114-司繼-1017-202503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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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陳麗妃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已於109年4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行使權利,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證,固堪信為真,惟被繼承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139號裁定選任余景登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既已選任遺產管理人,則無再次選任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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