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YV-114-司繼-1132-2025022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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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林維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一二 年一月十五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籍 設:高雄市○○區○○里○○路○○○巷○號九樓)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 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74 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1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揭示。而聲請人已完成如卷附民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聲請狀所列之工作事項,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及已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1,335元(含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複製電子卷證費100元、郵資53元、戶政規費15元、郵資114元、郵資53元)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查無其他繼承人,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 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故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742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普通掛號函件執據、戶政規費收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函、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112年地價稅繳款書、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113年地價稅繳款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起訴狀、除戶謄本、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準備程序筆錄、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13號裁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民事聲明上訴狀、民事上訴理由狀、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土地登記申請書、民事陳報狀、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民事二審答辯(一)狀、民事二審陳明狀等件為證(均影本),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收受本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公示催 告及收受本院裁定、收受法院通知書及函文等管理遺產及訴訟行為,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歷時甚久以及後續辦理事務後,剩餘遺產移交國庫所需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鄭嘉慧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55,000元(含已代墊複製電子卷證費100元、郵資53元、戶政規費15元、郵資114元、郵資53元,另聲請人主張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業經本院於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13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