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YV-114-司繼-1645-2025032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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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丙○○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於113年9月1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