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YV-114-司繼-536-202503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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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謝O儀 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權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度司繼補字第510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既未繳納程序費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