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YV-114-司繼-884-2025032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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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丁○○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0號)於113年11月2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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