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YV-114-婚-17-20250321-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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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並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追加請求 損害賠償(114年度婚字第17號),惟原告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 第1056條第2項之規定,追加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 0萬元及利息,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之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6,7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