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YV-114-婚-60-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家事訴訟   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1月20日送達原告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