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YV-114-婚-60-20250212-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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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家事訴訟 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1月20日送達原告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