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YV-114-婚-61-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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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6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惟原告並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30日對原告為送達,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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