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勸告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SYV-114-家勸-5-20250318-1

字號

家勸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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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勸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00 相 對 人 乙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0號調解筆錄(下稱 系爭調解筆錄)之記載,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前,就其名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10樓之3房屋,原由聲請人擔仼連帶保證人,變更連帶保證人為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下稱系爭協議),惟相對人未依該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系爭協議,爰聲請調查相對人履行狀況並為履行勸告等語。 二、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1.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2.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3.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4.債務人死亡。5.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明、長居國外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6.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查相對人履行系爭協議狀況並為履 行勸告,係以系爭調解筆錄為據,惟該調解筆錄成立之調解條款如下:「一、乙○○(…)與甲○○(…)同意離婚。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0(…)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仼之,乙○○為主要照顧者,甲○○同意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0自本調解筆錄成立之日起至兩造未成年子女00、00各自成年止之生活照顧、就醫、就學、戶籍遷徙、為受益人時保險金領取、辦理全民健保、申請及領取各項社會補助(救助)等事項,均得由乙○○單獨決定、行使。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見本院卷第31頁),可見兩造另於系爭調解筆錄條款外所為系爭協議,並非系爭調解筆錄所約定之內容,此亦有當日陳述意見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30頁),自非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執行名義,故聲請人以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而提出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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