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YV-114-家救-19-20250208-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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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馮鈺筑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許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 項、第63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離婚等事 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補字第6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裁判費用,惟現階段無力支付,就此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且本院調取其所提本案卷證,查閱確認聲請人所為請求尚非可遽認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