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YV-114-家繼簡-17-20250220-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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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告公同共有之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惟未據表明全體共有人,並確認起訴聲明(即原告及各繼承人所應分得遺產應繼分比例),即逕以債務人為被告,而非以其餘繼承人為被告,已非適法,且本院亦無從核定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事項,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於住所地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派出所,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原告業已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從而,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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