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YV-114-家繼簡-5-20250115-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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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9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而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地址即高雄市○○路○○○000號信箱,嗣雖因招領逾期退回,有卷附送達證書、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可據,惟上開郵政信箱為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以郵務人員將該應送達文書投入該信箱時,即生合法效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然原告迄未繳費,有本院家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足憑。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