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YV-114-家繼訴-15-20250109-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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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OOO 相 對 人 OOO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9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與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