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YV-114-家繼訴-22-20250206-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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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OOO 相 對 人 OOO 被代位人 O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6日送達與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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