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YV-114-家繼訴-4-20250114-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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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 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又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原告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丙○○ 、甲○○、丁○○、乙○○、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