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YV-114-家聲抗更一-1-20250113-1

字號

家聲抗更一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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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黃國峯 相 對 人 黃滋涵 關 係 人 黃意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對施景選(已歿)為監護宣告案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 告,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蓋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至於本案程序如由抗告法院進行中,該項裁定應由抗告法院為之,乃屬當然,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宣告其母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請求由其擔任監護人,經原審認定甲○○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而予以監護宣告,並選定相對人為監護人、抗告人為開立財產清冊之人。嗣抗告人不服原裁定,乃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家聲抗字第82號駁回抗告,抗告人遂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經該院於113年11月20日以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56號裁定廢棄並發回本院更審,惟甲○○業於發回後之113年11月21日死亡一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因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本案程序顯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故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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