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YV-114-家聲-66-20250331-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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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一二年度家繼訴字第一○一號請求提出書面報告事 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言詞 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上開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請求提出 書面報告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2日、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利聲請人為本案及後續訴訟之核對參考,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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