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YV-114-家補-102-202503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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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 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