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YV-114-家補-11-202501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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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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