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YV-114-家補-112-2025032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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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甲○○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 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各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500元,合計應徵收之程序費用為3,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5 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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