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YV-114-家補-122-202503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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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係改定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 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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