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YV-114-家補-134-202503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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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4號 再審原告 丙○○ 再審被告 戊○○○ 乙○○ 甲○○ 丁○○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 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 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經查 ,再審原告所爭執不動產價值於前訴訟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3,997元,經核閱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及112 年度家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自明。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703,99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