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SYV-114-家補-144-202503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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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4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再 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08號、113 年度家聲字第167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再審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