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SYV-114-家補-154-202503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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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 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庚○○○之遺產,其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12,068元(見庚○○ ○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又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2分之1,依上 開說明,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56,034元(計算式 :312,068元×1/2=156,03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 ,03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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