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YV-114-家補-16-202501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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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非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係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裁判費之徵收以 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 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之 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本 院之案件,是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聲請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 為準)。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註: 本裁定僅係就程序費用核定,如對本案實體事項有所主張,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