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YV-114-家補-20-202501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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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輔助宣告人乙○○為輔助宣告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 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