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YV-114-家補-21-202501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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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乙○○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