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YV-114-家補-23-20250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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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3號 原 告 〇〇〇 〇〇〇 〇〇〇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莊力名 被 告 〇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 貳仟壹佰伍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 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10號裁定意旨參照)。若不論有無加計被告為繼承人均不影響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即無差額)時,此時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即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10分之1定為165萬元。 二、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  ㈠原告起訴先位聲明:⒈請求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〇〇〇之繼承權 不存在;⒉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⒊被告應返還826萬7,574元及遲延利息予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上開聲明⒈之訴訟標的價額,因喪失繼承權事由僅發生於被繼承人與被告之間,而不及於被告之子女,依據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被告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依法代位繼承,是不論有無加計被告為繼承人均不影響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即無差額)時,此時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即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150萬元加1/10定為165萬元;上開聲明⒉係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為原告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請求被告除去對共有物之妨礙及返還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計算,為1,009萬5,500元【詳附表說明欄所示】;上開聲明⒊係原告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539萬8,412元及所生孳息286萬9,162元,合計為826萬7,574元【計算式:5,398,412+2,869,162=8,267,574】,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以826萬7,574元計算;而由於上開聲明⒈、⒉之訴訟目的一致,且原告就聲明⒈部分獲勝訴判決之訴訟利益已包含在聲明⒉之內,是聲明⒈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附此敘明。基此,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價額核定為1,836萬3,074元【計算式:10,095,500+8,267,574=18,363,074】。而原告備位聲明係原告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及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被繼承人金融遺產539萬8,412元,則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39萬8,412元。  ㈡原告所提先、備位聲明乃預備合併之訴,依首開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核為1,836萬3,074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2,1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128平方公尺 全部 716萬8,0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4平方公尺 全部 22萬4,0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94平方公尺 全部 235萬元 4 房屋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230.65平方公尺 全部 35萬3,500元 說明: 1、上述編號1至4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金額計算。 2、上述編號1至4合計1,009萬5,500元(計算式:7,168,000+224,000+2,350,000+353,500=10,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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